错误适用简易计税定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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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税一稽罚〔2022〕86号
天津市***砂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334903N)
经我局(所)于2019年04月11 日至2022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号 )2015年09月01 日至2017年09月30 日并库其他案源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六款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生产的“砂浆”不应等同于“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享受简易计税征收政策,应按一般计税政策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已于2018年9月17日向你单位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津新税通[2018]9784号),要求你单位于2018年9月21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4937397.11元及相应滞纳金, 你单位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增值税4937397.1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5617.79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提供的书证。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不缴上述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641507.5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641,507.5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月十八日